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中央军委**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移交北京市安置的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就诊问题的通知
京民军发【2010】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待遇职级对应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07]167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先就落实移交我市安置的师职军休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就诊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就诊对象和范围
移交我市安置的行政职务为副师职以上和技术等级六级(含)以上技术七级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军队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医院选择和享受待遇
1、在现行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渠道、医疗结算方式、现有定点医院不变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按照就近方便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再确定一所医疗机构作为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就诊医院。
2、除现在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定点医院外,可在规定医院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新的定点医院,持证可在该医院干部门诊和干部病房就诊或住院,干部病房床位紧张时,可住普通病房。选择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的,可在该医院专门为移交我市安置的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开设的干部门诊和干部病房就诊或住院。
三、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立足现有条件,在兼顾北京市干部**定点医院开设的干部门诊、干部病房床位和驻京军队与武警部队编制内干部门诊、干部病房床位的前提下,按照总体调控、合理布局、相对就近、全市统筹的原则,统筹军地双方医疗资源,挖掘、利用其他资源开展此项工作。
确定下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定点医院:海军总医院、空军总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及263临床部、解放军总医院及304临床部、305医院、306医院、307医院、309医院、316医院、武警总医院、武警北京总队医院、武警北京总队第三医院、武警北京总队月坛医院、711医院、721医院、731医院、北京华信医院、航空工业中心医院、煤炭总医院、电力医院和各区县所辖医院。
四、对象的审核确认和就诊(就医)凭证的核发
1、对象的审核确认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
2、《北京市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就诊证》(以下简称《医疗就诊证》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统一样式、核发,在定点医院就医使用。
五、办理《医疗就诊证》程序
1.各区县军休办、直属军休所负责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就诊的申报,填写《北京市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就诊审批表》(一式5份),上报北京市军休办。
2、北京市军休办汇总审核,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确认,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批并加盖公章后,集中送北京市和驻京军队及武警部队有关单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同时送电子版材料)。
3、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加盖印章;北京市军休办根据审核结果并在《医疗就诊证》上盖北京市民政局印章。
4、各区县军休办、直属军休所持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的《北京市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就诊审批表》、有北京市民政局印章的《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院注册盖章。
5、对新接收符合办理条件的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年集中一次办理。
6、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医疗就诊证》的管理和发放。
六、就诊医疗经费的保障
1、持《医疗就诊证》的师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就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服务管理单位结算。
2、服务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医照人员医疗费报销审核的相关规定,严禁将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纳入报销范围。
3、移交我市安置的其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严格比照我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七、加强《医疗就诊证》管理
1、各区县军休办、直属军休所要求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渠道办理《医疗就诊卡》。
2、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办理的《医疗就诊证》,取消就诊资格,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3、持《医疗就诊证》的人员,凡调整接收安置单位、就诊医院改变、证件丢失的,应及时更换或补办《医疗就诊证》;持证人员去世的,所在服务管理单位应将《医疗就诊证》收回并上交北京市军休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