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2014年) | ||
| 安置条件 | 需提供证明材料 |
1 | 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 | 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 |
2 | 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 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已婚的,取配偶户口、结婚证;未婚的,取父母户口 |
3 | 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结婚证、配偶户口或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 |
4 | 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 | 结婚证、配偶户口 |
5 | 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 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配偶军官身份证明 |
6 | 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 |
7 | 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 | 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 |
8 | 已婚,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 结婚证、配偶及其父母户口、配偶父母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
9 | 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父母户口、部队师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
10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 | 父母户口、父母双方或一方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父母北京户口注销证明或北京入伍证明 |
11 | 本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自主择业个人申请 |
12 | 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 |
13 | 本人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立功通令原件 |
14 | 本人因战因公致残,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因公致残证明 |
15 | 本人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企业接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 | 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 |
16 | 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 | 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 |
17 | 未婚,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 |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 |
18 | 离异,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 |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原配偶是否随军及随军时间证明;离婚证、判决书;子女抚养协议 |
19 | 经总政批准,属于撤并降改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结婚证,配偶户口 |
20 | 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结婚后配偶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配偶因毕业分配及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 | 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现工作单位证明、调京证明、毕业证、学位证 |
21 | 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批研究的) | 视情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学历、学位证,现单位接收证明等 |
备注:1、需提供住房证明材料的,属已购买地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房产证(或住房**)原件及复印件;属租住部队公寓房的,需同时提供部队师以上干部、营房部队盖章的家庭住址证明。2、取证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部队干部部门核实原件并加盖公章。3、部队的相关证明须由师以上机关出具,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4、结(离)婚证、户口薄等主要证件复印件段逐页复印。5、证明材料(含房产证)所述情况应于转业当年度的3月31日以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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