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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伤病残问题可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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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22: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mbug 发表于 2015-10-12 11:458 y8 E7 |! E5 r  n; C: f
不可以…………………………………………

  N4 v, S7 m/ i  C% U9 f4 {$ l' x4 Z为何不可以呢?政策是依据哪条?

点评

补充更正,你援引的文件是:最新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后卫[2011]844号),讲的是因病的情况  发表于 2016-3-10 13:11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2009年7月15日)第二章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   发表于 2016-3-10 12:28
而且你依据的是2006年的文件,  发表于 2016-3-10 12:28
108.其它非因战、因公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四级以上残情的。这说的是非因战因公的啊  发表于 2016-3-10 12:22
第108条吧,反正最后一条。看文件呀  发表于 2016-3-9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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