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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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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2014]40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三、主要任务 (二)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宜过大,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地方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层级完全对应。”“四、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二)完善财务管理。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中发办[2014]40号文件中所指公务员“职级”如何确定,这是关键,应该与公务员发放工资时“职级”相一致,不应该另有别的职级。但河北省司法行政部门不是按这个“职级”确定的,又产生了按现任职务“职级”确定,由于很大一部分人转业到单位后没有编制指标,不能安排相应的职务等级,比如在部队正团或副团,转业到单位只能安排正科位置,基本工资待遇按正处副处,但车补按正科副科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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