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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军转俱乐部 于 2017-7-10 23:30 编辑 % k4 b) n" N6 W$ s6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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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各地街道办一级的职能部门,普遍在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信息录入工作。由于工作人员配备有限,加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居住分散,工作进行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在此,想谈几点个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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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信息初次采集,应结合军转安置报到一并进行。近期的信息采集,应是系统研发后的初次采集,所以工作量较大。由于时间要求紧,不少自主战友专门订机票返回安置地参加信息采集,积极配合工作,却也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成本。今后,军转干部安置报到时,应一并组织信息的初次采集,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尽量减少对自主战友正常生活的影响和干扰。% ?* W* u/ c7 n F9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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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信息补充采集,可以采取异地采集的办法。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完备的自主择业军官管理服务体系,基本都是依托人社部门建立的。这次信息采集,既然是录入网络化的应用软件,就完全可以发挥全国各地军转职能部门作用,实行异地采集录入的办法。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在哪里,就到哪里的军转部门采集录入信息。当然,如果能到街道办一级异地录入,可能会更加便利。相关的业务经费,可以全国划转,总体归零。这样,全国可以节省不少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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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后期年度审核,应以网上自主上传为主。从各地制订的相关政策看,普遍要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两年必须本人到安置地报到一次。事实上,在今天这种信息时代,网络已经如此发达,这样的要求非常不符合时代要求,完全没有必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年度报到,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拍摄上传近照等形式,实现网上自主报到(也可以就近到相关部门报到、上传信息)。要求每两年必须亲自到安置地报到一次的规定,其最基本的出发点,说句大白话,无非是防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退役金被人冒领。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毕竟居住分散,到安置地报道会产生大量交通费用,而且他们总有一天会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这一规定,既缺乏时代感,又贬低了军人军属的基本觉悟,更低估了国家不断完善的执法环境。退一迈步讲,万一出现自主择业军官去世后退役金被冒领的情况,完全可以依法追究冒领人员法律责任,该罚金罚金,该判刑判刑。! S1 `: @- {4 }7 m5 v
3 x3 g' `- e4 }2 k" j. ^以上只是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请战友们纠正、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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