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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武警黄金部队职能任务开始重大调整,武警黄金部队开始全面遂行军事地质新使命新任务,将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市场”转变为服务能打胜仗的“战场”。
: h2 f$ r5 J! V4 x(三)从武警部队将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海上维权、抢险救援、防卫作战等任务,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看武警边防体制部分转入武警总部和部分转入公安。
# |* `6 O' t$ Z: E1 N2 i(四)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看消防体制改革的方向--整体转入公安。- x0 j7 R9 m: `! C; z8 P+ C
1、看名称称呼。《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这段话里,通篇都没有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q* [) ^ {4 K) |+ v
2、看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而《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从这个责任来看,直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改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从责任上删除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这一特定称谓。就是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一个被《消防法》授权的组织,被《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事实上取消了授权。
4 m+ \! W3 ~; i) z( J3、看工作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而《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此一表述如果不是故意为之,则国务院法制机构的立法水平堪忧,要这样说,国务院法制办全体人员估计都得站出来反对。因而可以看做是故意为之,这就说明不但消防监督执法方面,就连灭火救援也被纳入公安机关管理。那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消防部队整体转入公安,不仅仅是指消防执法这一部分。这也就不仅明确回答了消防部门到底是并入安监部门还是并入公安部门的问题。 `5 K$ w2 w2 [1 G) t& i; q! p9 p0 D2 ?
(五)消防部门是“警”,不是“军”或“民”。
4 G3 W' z9 B* q! R- u3 W按照中央军委军队改革:“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武警部队也将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管理调整为军委直接管理,国务院不再管理武警部队。因消防工作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和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因而和地方政府紧密相连,消防本质上就是地方政府的工作责任。鉴于此,消防不可能再归武警部队管理。那么,消防部门能否转为一个政府部门,而不再作为警察机构呢?同理,消防管理是公共安全管理,且事项紧急,需要特殊的管理措施,不能作为其他普通部门管理,依据香港、日本等地经验,也都是属于警察系统。
$ C* X$ Y/ ~& t(六)从武警部队将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海上维权、抢险救援、防卫作战等任务,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看武警警卫部队整体转入武警总部。0 @/ ~& ?" W* Y! k
(七)从武警部队将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海上维权、抢险救援、防卫作战等任务,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看海警部队整体转入武警总部。: W! i* _. N I: ]0 s5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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