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自主择业后住房补贴方面的事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等文件:
其中:[color=Red][b]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b][/color]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color=Red][b]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b][/color]。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u][color=Red][b]请问是如何落实的?承办部门是军转办吗?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哪儿可以看到,有无具体办法?(以广州珠海为例)[/b][/colo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