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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谋职业”军转干部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和两种待遇
1993年-2000年“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的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必须享受2001-3政策
其理由;1993年至2000年根据国家相关军转安置政策,1993年称“自谋职业”,1994年称自主择业”,1995年称“自愿自行就业”转业干部,2000年后明确统一称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二者都是国家政策引导下,以“自主择业”(自谋职业)为主体,本意完全相同,一个性质,基本属性丝毫没有瑕疵,定义上无可非议,比如“一个妈妈是一个母亲”这个定义中“是”均可使用:=符号取代,“妈妈=母亲”、等同的句子,从定义上不难以理解1993年-2000年间“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转业干部与2001年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不可分割的一体,“自谋职业就是自主择业”不能切割为二 、一分了之,然而荒唐可笑的是至今为止决策者们只承认2000年后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不承认“1993年-2000年间“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转业干部的合法性,如同只认母亲、不认妈妈,否认“妈妈是母亲”,自相矛盾,颠倒黑白,自己打自己的耳光还说打得好打的对。
关于“自行志愿”说法;对此我们有事实依据、有充分理由、有可比性的, 2000年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有个人自行选择职业、国家批准,是国家行为、政府给了他们良好的待遇,1993年-2000年“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同样自行选择职业,由国家批准,也是国家行为,符合2001-3国家倡导“自主择业”政策、并与此文件精神非常吻合,且至今没有任何待遇和保障,这两者性质完全相同不能切割的,但2001政策把同样性质的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划分界限,彻底否定了1993年-2000年“自谋职业”转业干部的合法地位,一反一正,一个岸上一个水上,截然不同的待遇,既然两者都是,国家批准,国家行为,那么党和政府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尽义务,公平妥善解决,对2000年前“自谋职业”转业干部不能一退了之,为后半生的政治经济生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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