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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办函〔2011〕97号中军队退役人员问题的建议》
关于国办函〔2011〕97号中军队退役人员问题的建议
国办函〔2011〕9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九)关于军队退役人员问题。组织成立专题调研组,总结成功做法,借鉴国际经验,统筹设计我国退役军人转业安置、就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适时研究制定军队退役人员安置保障法,从根本上推动解决军队退役人员问题。(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成立由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参加的工作小组,2012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由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参加的工作小组)
建议将中发[2001]3号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全额发给差额补贴。”
删除原条款中的“可以”两字。理由:为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生活不低于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生活水平,当退役金低于当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时,都应该给予差额补贴。退役金是全军、也就是全国一盘棋的。西部及其他内陆地区的月退役金基本上高于或等于或接近于在职人员的月收入,与退休干部几乎不存在差额的问题;当然,如果有差额也得补齐。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退役金基本上都低于当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不是发不发、发多少差额补贴的问题,而是应该全额发放差额补贴。
二、将第四十二条中关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的部分,修改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从办理自主择业起列入当地退休干部名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人社局统一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后移交民政局统一管理。”
理由:可以改变当前管理责任不明的局面,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直接列入当地退休干部名册,解决政治地位为他;二是解决何时办理退休的问题;三是明确退休前后的责任管理者分别是人社局和民政局。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修改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时同步相应调整增加”。
即把“根据”修改为“与”、将“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修改为“调整时同步相应调整增加”。这样的好处,当军退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时不会人为地造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诚惶诚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在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并增加第二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按法定退休年龄减去入伍(入学)时的年龄计算为虚拟退休工龄”。
理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处于待岗状态,相当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退人员。但与内退人员相比,不同点是内退人员的工龄和基本工资在继续增加,享受在职待遇;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军龄和基本工资均不再增加,享受的退休人员的部分基本生活待遇和部分的在职人员待遇;相同点是同样要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
五、干脆删除需要跨部门协商难于执行的空头条款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