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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规定

已有 354 次阅读2012-1-18 11:18 |个人分类:政策文件| 工资标准, 军队干部, 军队转业, 二等功

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规定

[自主择业门户讯]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是按照什么工资标准套改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是按照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工资标准套改的。
2、什么是“安置地”?
“安置地”是指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地、县三级。对中央而言,省为安置地;对省而言,州(市)为安置地;对州(市)而言,县(市、区)为安置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县安置的,该县即为安置地,在××区安置的,该区为安置地。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加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4、月退役金增发后超过100%的如何计发?
有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军龄长、立过功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过飞行、舰艇工作,按照相关政策审核,其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100%。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各项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的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因此,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由哪几项构成,如何计算?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构成。计算方法是: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6、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7、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是怎样管理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并由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或其它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退役金发放按照“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程序发放。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何时起领取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是否调整?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第40条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10、退役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国家机关选用后能否继续享受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1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能否继续享受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自负盈亏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录用或从事其他工作的,退役金照发。这样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优待。按照这一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工作,也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1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何时停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1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是怎样规定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统一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其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15、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
答:《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作出调整的规定后,才能出台调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规定,这需要一个过程。
16、哪些情况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答:被财政拨款的单位正式录用后,将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
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17、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人员,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
18、自主择业干部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怎样调整?
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根据规定的计发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按照本人的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发。
19、为什么要发出台国转联〔2006〕1号文件?
签:为进一步完善自主择业政策制度,规范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在深入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国转联〔2006〕1号文件。
20、军龄和工作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答:从9个方面规定的。
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②地方普通高等学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③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归前的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⑤自主择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⑥自主择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按1年计算。
⑦自主择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行、舰艇时间起计算。
⑧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⑨自主择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21、退役金计发有哪些新说法?
答:有5点。
①增发自主择业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军龄计算。
②自主择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③自主择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不作为增发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④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基数比例的依据。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它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22、如何计算自己在艰苦地区工作时间?
答:艰苦边远一、二、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范围的划分,按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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