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原湖南省工商局局长欧阳松滥用职权案
欧阳松,原湖南省工商局局长。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违反党纪国法,滥用职权,大肆接受贿赂疯狂敛财,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司法机关查明,欧阳松犯有以下罪行:
滥用职权罪:1996 年 6 月至 1997 年 9 月,欧阳松在担任湖南省工商局局长期间,为给本部门创收,避开内部审核监督,与原副局长廖子中(已判刑)等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在审批湖南海达贸易公司、湖南省广物工贸有限公司申报处罚非法拼(组)装汽车和无进口证明汽车案件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对该类汽车必须依法予以没收,不得变相罚款放行,也不得采取用其他方法变通处理的规定,采取变相罚款放行的手段,先后 3 次违法审批非法拼(组)装汽车73 台,骗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73 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976 万元。
受贿罪:1992年至1999年 6 月,欧阳松在分别担任岳阳市市长、湖南省工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贾浩、余春华、钟亮方、王望生、李伟、沈志坚、罗锋瑜、秦希良、李异春、秦晓林、师新民等人贿赂共 32 次,计人民币87.29万元;美元 1.15万元;港元2万元;以及“湘酒王”酒,微型摄像机等物,价值人民币5.7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4.8万元,实得103.94万元,因受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2280 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欧阳松案发后,查获其拥有财产389.61 万元,经查证,共有合法收入59.28万元,欧阳松受贿103.94万元,非法所得88.48万元,欧阳松无法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有145.46万元。
2000年 9 月欧阳松被开除党籍和公职。10 月,人民法院认定欧阳松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同时追缴受贿赃款104.8万元,非法所得82万元和财产差额部分1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