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原北京市工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受贿枉法被判刑
原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王卫利用手中的权力,使一家虚假注册资金2000多万元的投资公司,“合法”地获得了法人资格,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04年初,王卫在工作中发现华港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系他人垫资,因此执法大队决定暂缓为其发放营业执照,并冻结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2000多万元。同年3月,为华港科技投资公司非法垫资的李红梅等3人分两次将80万元交给赵永胜,由赵永胜转交给平谷工商分局执法队副队长马云,再由马云向王卫行贿。赵永胜在丰台工商分局停车场内直接向王卫行贿5万元。
收到贿赂款后,王卫仅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李红梅等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28万元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将注册资金解冻,并通知执照登记处向华港科技投资公司发放营业执照,核准该公司成立,使其“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
检察机关还指控王卫在2004年3月,在办理北京京城今日电器经营中心违法经营案件过程中,收受该中心经理张云川行贿的3万元和索尼牌摄像机1台。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将王卫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卫身为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因受贿而徇私枉法,客观上导致巨额注册资金被抽逃等严重后果,且其拒不认罪,对其酌予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