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军转办,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陕西省总队转业办、省公安现役移交办:
为切实做好西安地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合理分配省直与西安市军转安置任务,根据《2010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纪要》精神和《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陕军转办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对西
安地区暨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做适当调整和进一步完善,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现将《西安地区暨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西安地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西安地区安置.(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下同),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
的;
(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规定: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
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
(三)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截止时间
为安置当年3月31日,下同)的;
(四)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五)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六)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七)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2年以上,且具
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与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
同)满2年,无工作的;
(八)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
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九)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西安的;(十一)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
干部,可比照西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十二)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
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西安地区不予以接收安置:
(一)对于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以《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审批登记表》批准的随军地点为准)不相符的;
(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地区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三)对提供进西安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授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军队转业干部退回部队,西安地区不予接收安置。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可在其他地区接收安置。对
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照《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第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划分条件符合西安地区接收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照省直和西安市4.5:5.5的安置数量比例,依照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
队转业干部划分条件,分别予以接收安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直单位接收安置:
(一)配偶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
在省主管部门的;
(二)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均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
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三)配偶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均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所在企业在陕西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注册,配偶或父母在该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四)夫妇同为非西安籍军队干部,一方或双方同时转业,转业方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五)被授予全军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陕西省接收条件,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本人申
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按规定程序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同意)。
除符合以上条件,由省直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符合西安地区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西安市接收安置。
本接收条件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由陕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