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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300多名军队营职转业干部反映双流县违反国家公务员津补贴政策
在双流县落实公务员津补贴政策中,300多名正副营职军转干部的津补贴收入每月比双流县的“局”级干部少拿1200多元。曾先后多次向县市**和信访,都没有结果。特再次**。
一、双流县在津补贴中违反了《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职级划分
双流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联合下发的《机关公务员(在职)津补贴水平及构成情况表》(双财发[2009]59号),将公务员职级划分为正县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副县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正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副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正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副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科员、办事员共14级。在副县级非领导职务与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之间,插入了五个职级。即是说双流县的正科级、副科级与正局级、副局级不是一个职级,享受的津补贴待遇与之相对应也不是一个档次。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县处级正职、副职;乡科级正职、副职。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领导职务中县处级正职、副职后面就是乡科级正职、副职;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中副调研员后面就是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并不存在正局级、副局级的级别。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职级,除国务院外,其它地方各级政府无权规定。
因此,双流县对公务员职级的划分严重违反《公务员法》,超越了规定权限,应当无效。无论在确定公务员工资,还是实行津补贴时,都应该按《公务员法》规定的职级套相应的档次。
二、双流县违反了营职军转干部职级对应原则
1、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正营职对应地方的正科级,十级;副营职对应地方的副科级,十一级。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科长、主任科员为十级,副科长、副主任科员为十一级。就是说,转业干部的正营职,对应的是科长、主任科员;副营职对应的是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2、2007年国家公务员登记时,双流县登记的职级标准为:正局级,对应的职级为乡科正职,副局级对应的职级为乡科副职。主任科员对应的职级为乡科正职,副主任科员对应的为乡科副职。即双流县的正副局级就是国家标准的正副科级。那么营职军转干部对应的就是双流县的正副局级。
正营职军转干部应对应《公务员法》规定的乡科正职(主任科员),双流县的正局级;副营职军转干部应对应乡科副职(副主任科员),双流县的副局级。在落实津补贴待遇时,应按双流县的正副局级标准套相应的档次。
他们强烈要求双流严格按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按双流县正副局级的津补贴标准,落实正副营职转业干部的津补贴待遇。如果上级机关不纠正双流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300多名军转干部,将联名集体退党,并在互联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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