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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条件 新疆原则上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接收转业干部。几个特殊情况: (一)新疆自治区(新军转[2005]3号文件)规定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回原籍、入伍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入伍前有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2、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到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配偶、子女出生地、父母或岳父母世居地有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且现有固定住所; ⑶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有正式工作的随同调动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⑷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⑸父母或岳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⑹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有固定住所。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自兵团师、团入伍,且申请回入伍地安置; 2.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兵团系统人员,而申请到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3.乌鲁木齐市以外自兵团入伍且不符合在乌鲁木齐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只能在兵团(乌鲁木齐市外)系统安置。 (三)关于首府和地(州)中心城市安置问题 驻疆部队转业干部符合到地(州)中心城市安置条件的比较多,各地(州)普遍规定:凡配偶或父母在地(州)直单位工作的,交由地(州)直单位安置;配偶在市属单位工作或没有工作的,一般由市级单位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地(州)直单位安排。 新疆自治区地级市只有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市和哈密市。 二、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新疆自治区(新军转[2005]3号文件)规定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回原籍、入伍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入伍前有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2、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到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配偶、子女出生地、父母或岳父母世居地有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且现有固定住所; ⑶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有正式工作的随同调动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⑷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⑸父母或岳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⑹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有固定住所。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自兵团师、团入伍,且申请回入伍地安置; 2.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兵团系统人员,而申请到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3.乌鲁木齐市以外自兵团入伍且不符合在乌鲁木齐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只能在兵团(乌鲁木齐市外)系统安置;未设市的兵团师局,原则上不接收自主择业干部。自兵团入伍选择自主择业的由行政区划的地方地、州、市接收。 三、安置办法 转业干部进公务员队伍安置资格考试 新疆规定,对志愿进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营以下和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实行进公务员队伍安置资格考试。 主要由公务员资格考试和适应性培训考试两部分组成,两项合并计算总成绩,分值各占50%。总成绩采取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由自治区公务员局颁发公务员资格证书,作为安置到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重要依据。不合格的,不能安置到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公务员资格考试 每年6月中下旬组织,考点设在乌鲁木齐,由自治区人社厅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一评分。考题由电脑从自治区公务员**库中抽选生成,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内容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项。 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以高中阶段基础常识为主要内容,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共105题,答题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②申论。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全部为主观性试题,主要考察认识、分析和**实际问题的能力,答题时间150分钟,满分100分。 适应性培训考试 自治区每年都集中组织计划分配转业干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全员岗前适应性培训,无故不参加适应性培训的,将取消安置资格。培训结束时组织考试,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考试成绩计入进公务员队伍安置资格考试成绩,培训考试成绩主要包括结业考试、考勤、论文三项成绩。 ①结业考试。以培训讲座内容为主,题型主要有单选、多选、问答、论述。分值40分。 ②考勤。以培训期间出勤统计情况为依据积分,分值40分。 ③论文。结合社会调查,培训期间撰写一篇调研报告,分值20分。 总成绩计算办法 进公务员队伍安置资格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申论成绩]×25%+[结业考试成绩+考勤成绩+论文成绩]×50% 新疆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分配办法 一、自治区区级单位。自治区区级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待自治区安置计划下达后,自治区军转办组织召开“双向选择”会,各用人单位与转业干部见面洽谈,达成安置意向后签订接收安置协议;未成功签约的转业干部,再由自治区军转办在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中“包底”分配。 二、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实行“功绩制”分配办法。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安置计划,乌鲁木齐市委组织部和人社局分别拟制团职和营以下转业干部岗位分**案,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同时,由军地军转部门按照转业干部档案中记载的职务等级、入伍时间、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时间、奖惩等情况,对照赋分标准逐人打分(赋分标准附后)。待岗位分**案经市委常委研究确定后,再组织转业干部按照积分排名顺序依次选岗。 三、其它地、州、市。其它地州市实行指令性分配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单位历年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情况及现有人员编制情况,直接为转业干部指定接收单位。 四、自治区、市直和区、县安置计划**。在乌鲁木齐安置的转业干部,在适应性培训期间组织填报志愿,可以选择在自治区区级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安置,也可以选择在乌鲁木齐市安置。拟制安置计划时,原则上按照自治区区级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占55%、乌鲁木齐市占45%的比例分配。对于超出55%选择在自治区区级单位安置但未签订接收单位的转业干部,待自治区区级单位安置结束后,交由乌鲁木齐市安置。 各地(州)及所在市在安置计划**上,原则上拟投靠亲属的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系地(州)直属单位的,转业干部在地(州)直属单位安置;拟投靠亲属的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系地(州)所在市的,转业干部在地(州)所在市安置。符合艰苦地区服役满15年进地级市安置条件、申请进地(州)安置的,原则上在地(州)直属单位安置。接收人数较少的地(州),在安置计划**上比较灵活。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一般情况降一职实职安排或平职虚职安排。 3 C+ K( I1 [2 I. M7 g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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