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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严肃政策规定。 第三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政策宣传、接收安置(随调家属)、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等。 第二章政策宣传 第四条政策宣传由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走访部队,宣传解读我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政策。 第六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举办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解读政策法规,做好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准备工作。 第三章接收安置 第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按照接收档案、审查档案、下达计划、核定退役金、发出报到通知、报到落户、转接组织关系的程序依次进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部队转业部门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含随调家属)档案。 第九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对档案涂改、材料不全、登记不详、安置去向不明的,及时向部队档案移交部门通报并协调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退档。 第十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档案材料,确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去向,向各市(州)下达安置计划并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初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核准,重点审核军龄、立功情况、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岗位服役经历等内容。 《退役金核定表》必须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向部队移交部门发出报到通知,由部队通知并督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按时报到。 第十三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部队的《行政介绍信》《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落户介绍信》,由本人到公安机关**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领取退役金的规定。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对专业需求相对集中的个性化培训,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规划组织。 第十六条省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点,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针对性、适应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培训,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负责培训的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竞争力。 第五章就业创业 第十八条省级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举办两场退役军人就业专场招聘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协调相关部门对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较多的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与全国联网的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平台,促进人才供需信息有效对接。 第二十一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库,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园区和众创空间,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主要做好档案管理、组织管理、事务管理、退役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严禁将档案交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 第二十四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其定期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 第二十五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严格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注册制度,定期核实退役金领取人员身份信息,随时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流向和就业情况。 第二十六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每月10日前发放,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每月25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上报翌月退役金基本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数据库。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相关规定执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医疗保障机构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个人医疗保险金账户,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取暖费、独生子女费和住房补贴,享受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定期走访慰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等形式,听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甘肃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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