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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奖励和慰问的标准上,对义务兵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不少地方都有制定奖励标准,比如,《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规定: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建议把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干部士官纳入奖励范畴,可以走访慰问的形式进行,比如,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慰问金10000元;立二等功的,慰问金5000元;立三等功的,慰问金2000元。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而定,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支出,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从而让各级走访慰问有依据,有标准,不违规。3 c1 k* i' l J; c+ |. c/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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