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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安置上校以下指挥管理军官及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驻辽各军兵种移交组: 现将《辽宁省安置上校以下指挥管理军官及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赋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工作部 2022年7月19日 辽宁省安置上校以下指挥管理军官及 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适应现役军官、退役军人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新要求,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树立转业军官安置与服役贡献相匹配的鲜明导向,引导现役军官安心服役、聚力备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赋分原则 ——坚持贡献导向。科学设置考核赋分项目及标准,确保服役贡献大、实绩突出的军官得到从优安置。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军官不同等级、不同岗位、不同地区的服役特点,有效衔接军官制度改革等级转换实际,客观公正量化服役贡献,确保考核赋分工作平稳有序。 ——坚持公平公开。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军地协作、合力共为,确保程序合理、组织严密、信息透明、监督到位,不断提高安置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考核赋分内容 转业军官安置赋分主要根据其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等,区分服役时间、军衔等级、领导职务、主官经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经历、功勋荣誉与惩处等项目,分别予以赋分。 三、考核赋分标准 (一)服役时间 服役时间,指从入伍起至批准退役止的时间跨度。 服役时间基础分10分,每满1年计1分。 再次入伍军官的服役时间分段赋分、累加计算。军官受刑事处罚服刑时间以及批准退役后滞留部队时间不计入服役时间。 (二)军衔等级 军衔等级,指军官转业时的军衔等级。 尉官:少尉计5分、中尉计10分、上尉计15分; 校官:少校计22分、中校计27分、上校计32分、大校计37分。 高衔低职军官和未转换等级的低衔高职军官转业时的军衔等级,按照《高衔低职军官和未转换等级的低衔高职军官赋分表》(见附件)进行赋分。 军衔等级时间超过3年的,每多1年增计1分。同一军衔等级累加赋分不得超过上一军衔等级赋分标准。 (三)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指军官转业前担任过团级正职、团级副职的领导职务。 担任团级正职、团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分别计3分、2分。此项只按最高职务层级加分。 (四)主官经历 主官经历,指军官转业前担任过编制等级明确的团、营、连级单位的主官经历。 担任过正团级单位、副团级单位、正营级单位、副营级单位、正连级单位、副连职单位主官的,分别计3分、2.5分、2分、1.5分、1分、0.5分。此项只按最高级别主官经历加分。 (五)特殊地区服役经历 在西藏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含岛屿)工作满3年的,分别计3分、1.5分。满1年、超过1年但不满2年、满2年但不满3年的,分别按照对应的满3年赋分标准的10%、30%、60%计分;超过3年的,每多1年增计对应的满3年赋分标准的10%。 (六)特殊岗位服役经历 在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役满3年的,计1.5分;满1年、超过1年但不满2年、满2年但不满3年的,分别按照满3年赋分标准的10%、30%、60%计分;超过3年的,每多1年增计满3年赋分标准的10%。 不同时间段内分别在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役,其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以累加计算;同一时间段内同时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两种以上工作的,其特殊岗位服役时间不重复计算。 (七)功勋荣誉与惩处 荣立一等战功计20分;荣立一等功或二等战功计15分,每增加1次加5分;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计10分,每增加1次加4分;荣立三等功或四等战功计3分,每增加1次加0.5分。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立功的(如:1998年抗洪抢险、2008年汶川地震救援、2020年武汉抗击疫情等),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再加3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基础分值。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立功奖项之间累计加分,累计分值不超过20分。立功受奖以部队通令为准。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每增加1次减2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每增加1次减4分;受行政记过(含党内警告)处分的减15分,每增加1次减8分;受行政记大过(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25分,每增加1次减15分;受行政降职或降衔(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减35分,每增加1次减20分;受行政撤职(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减50分,每增加1次减3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分别减分、累加计算。同一事由受到两种处分的,减分就高执行。 (八)其他 转业军官为烈士配偶或者子女的,计6分;为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或者子女的,计3分;参加出国维和任务的,计1分。 转业军官档案中弄虚作假的,减10分。 以上赋分项目涉及年限计算截止时间,调控退役、自愿退役的,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下达退役批复当月最后一天;达龄退役、强制退役的,为达到达龄退役条件或者构成强制退役情形的当季度最后一天。服役时间、军衔等级、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等年限,不满1年的不计分。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组织程序 赋分依据转业军官档案和经组织认定的相关材料,由省军转办会同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 (二)赋分公示 赋分结果由省军转办会同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业军官对赋分结果提出异议时,由省军转办会同省军区转业办复核。 (三)赋分换算 驻沈省(中)直单位接收转业军官,考核赋分换算由省军转办会同省军区转业办,将转业军官安置赋分结果按照百分制进行换算。换算公式:转业军官安置赋分=本人赋分结果÷同一安置类别转业军官最高赋分结果×100(换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各市、沈抚示范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四)结果运用 考核赋分结果是安置的重要依据。驻沈省(中)直单位接收转业军官,中校、专业技术中校以上军官,考核赋分结果占考试考核总成绩的60%;少校、专业技术少校(含按照少校管理的中校)以下军官,考核赋分结果占考试考核总成绩的30%。未参加等级转换的转业军官参照执行。 各市、沈抚示范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考核赋分结果占安置总成绩的权重比例。 (五)监督纪律 考核赋分工作中发现转业军官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辽宁省内安置的上校及以下指挥管理军官、专业技术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相应类别的转业警官适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解释。 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①大连市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公开安置程序、公开核分标准、公开安置计划、公示核分排序等情况,创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环境。师职职务军转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实行核分排序、按序选岗的安置办法。团职及以下职务军转干部由市(区、县)军转干部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符合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安置。符合其他地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金普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等)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由属地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安置。主要采取核分排序、按序选岗的安置办法,主要安置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并享受原级别相应待遇。中、省直驻连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根据省军转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和确定的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②档案赋分规则,根据《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五条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情况进行核分,核分时以军转干部档案目录材料为准。得分相同的,依次考虑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奖励,担任主官等情况。若仍难于区分,则依次比较军龄、现任职务以及前任职务时间,时间长者为先。 第六条基础分。基础分由军龄分、学历分、学位分、任职分构成: (一)军龄分:按军龄每满 1 个月记 0.1分。地方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其在地方院校的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二)学历分:按本人取得国家承认最高学历记分,不累计记分。高中及中专 1 分,大学专科 2 分,大学本科 3 分,研究生学历 4 分。 (三)学位分:按本人取得最高学位记分,不累计记分。学士学位1 分,硕士学位 2 分,博士学位 3 分。 (四)任职分:按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团职按整年计算,余出部分不足 6个月的,取对应分值一半计算,6 个月以上的按整年计算。营职以下(含技术职务)按本人现任职务规定分值记分。正团职:主官每年 6 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 5 分,非领导职务每年|4 分。副团职:主官每年 3 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 2 分,非领导职务每年 1 分。营职:正营职 24分,副营职 23 分。连排职:正连职 22 分,副连职 21 分,排职 20 分。技术职务:技术 6 级 28分,技术 7 级 27 分,技术 8 级 26 分,技术 9 级 25 分,技术 10 级 24 分,技术 11 级 23 分,技术 12 级 22 分,技术 13 级 21 分,技术 14 级 20 分。 第七条加分。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予以加分。 (一)荣誉称号、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加 10 分,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加 5 分,三等功加 1 分。 (二)立功可累计加分。平时三等功加分累计不超过 3 次。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对应分值加分。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加特殊贡献分。特殊贡献分,按月加分,每工作满 1 个月加 0.1 分。 第八条减分。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或在现任职务级别受过纪律处分的军转干部予以减分。 (一)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次年减 10 分,第三年减 20 分,第四年不予接收安置。 (二)因主观原因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 10、5、4、3、2 分。 (三)因连带责任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 5、2、2、1、1 分。 (四)因同一问题资多种处分的,按最重处分对应分值减分。 第九条计算军龄、任职时间、学历认证等的截止日期,统一为当年的 3 月 31 日。另根据《关于修改<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任职分:按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团职按整年计算,余出部分不足 6 个月的,取对应分值一半计算,6 个月以上的按整年计算。 正团职:主官每年 6 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 5 分,非领导职务每年 4 分。 副团职:主官每年 5 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 4 分,非领导职务每年 3 分。 营职:正营职 18 分,副营职 16 分。 连排职:正连职 14分,副连职 12 分,排职 10 分。 技术职务:技术 8 級 22 分,技术 9 級 20 分,技术 10 级 18分,技术 11 级 16 分,技术 12 级 14 分,技术 13 級 12 分,技术 14 级 10 分。”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立功可累计加分。平时三等功加分累计不超过 3 次。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对应分值加分。立功加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 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满 10、15、20 年分别加 5、10、15 分。在西藏或其他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 5 年的加 3 分。 8 |% ^% \0 ?; v9 N& D8 t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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