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纠正,政策依据如下: 9 N) u2 g5 h& [$ g ' C; \2 P, b! t. |# w《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涉及社会保障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 ] r$ C7 a, Z. |" E 7 V9 l# A' J' x- l3 ^国转联(2016)6号文件第五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t' A% A5 r5 A/ e
2006年人事部主导的退役金调整文件重新定义军龄工资,将工龄从其中剔除,有一个背景,那就是地方公务员2006年工资改革,将原先工资结构中的工龄工资取消了,转换为职级工资,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务员退休时,工龄依旧是最主要的计算参数。同时2006年军队工资改革时仍旧保留了军龄工资,而且军龄工资的定义并没有发生变化,还是以前的(工龄+军龄)*年度标准,那么问题来了,退役金到底是跟随军队工资体系还是公务员工资体系?我们的工龄到底是跟随军队工资体系还是公务员工资体系?我个人始终认为是军队工资体系,所以,纠正军龄工资的错误是正确的方向。" y, H6 r7 W3 c!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