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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正当理由拒不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问题的处理办法 2010年4月13日 政干(2010)117号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移交安置工作序,扎实推进移交安置工作健康发展,针对移交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现就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正当理由拒不审定安置向或办理移交手续问题,确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处理对象 (一)纳人年度安置去向审定范围,经反复做工作,到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年度安置去向审定汇总时,仍不签字同意审定安置去向的。 (二)已经纳人安置计划、具备移交条件,经反复做工作,到年度军地交接时间截止时,仍不办理移交手续的。 二、处理措施 (一)停止下一年度定期增加离退休费,从处理决定下月起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取消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 处理对象同意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翌年1月起恢复年度定期增加离退休费,从办理相关手续的下月起恢复发放离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以前停发的不予补发。 接收安置 (二)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处理程序 (一)对拒不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人员,在各级反复做工作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谈话后,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由所在单位研究上报军级(各大单位直属师级单位)以上单位批准,给予处理。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本人,并报大单位军务、干部、财务部门备案。 (二)对拒不审定安置去向人员处理后,在下一年度本人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家庭生活基础、住房落实等情况确定安置去向,在安置审定表有关栏目内加盖军务、干部部门印章,并注明“组织审定”,逐级上报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并告知本人。 (三)对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按照《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有关规定,从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由所在单位商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同意后进行移交。 (四)处理措施确定的有关待遇项目的停发、恢复发放,由本人所在单位司令、政治机关报批后通知本级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 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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