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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吗?[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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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8 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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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3 06: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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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良心很坏,屁股很歪。猪屎很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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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7 18: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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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叶舟,军人保险法是2012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而逐月人员并不属于退休方式安置的情况。
大海叶舟, 你说的是错误的 !逐月人员服役期间按照当年部队的工资 20多年的社保转移给地方 ,再加上逐月以后自己再交的养老保险合并一起计算退休金,再加上保留的逐月金!
很多逐月人的想法有误区,认为服役年限与在地方缴纳社保的年限能累计,等到退休后能拿可观的退休金,另加20%的退役金。看来是理解错了,只能拿少量的退休金加20%的退役金。因为逐月才刚开始,等到退休时就清楚了。
错!军人保险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逐月人员在地方缴纳社保从缴纳之日算起,服役年限不能累计在地方社保年限中。也就是说,逐月人员如果在地方缴纳社保二十年,只能按二十年计算退休金,另外加20%的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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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7 21: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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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只是计算养老金时不能按地方视同缴纳社保的优惠方式计算,不过对于逐月人员来说也没啥意义,2024年已结束视同缴纳社保的优惠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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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7 22: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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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单指的是逐月人员,没讨论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你说的情况世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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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7 1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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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7 19: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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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7 22: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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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8 00: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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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8 0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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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8 09: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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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8 09: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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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有差别,不能等同。
服役年限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也是从实际缴费之日开始计算。南x这句话玩了个概念差,实际缴费年限从入伍开始部队就代缴了。但不是视同缴费,实际缴费2014年前少些。
层主睁着眼晴乱扯,保险法第十九条说的是退休,看准了再说,不然让人笑话。
楼主发帖的主题思想只有一个,就是澄清一个事实,逐月人员的军龄不能和在地方缴纳社会年限累计,没涉及你说的那些事项。因为有人误解,认为逐月人的军龄与缴纳社保年限能累计。
逐月人员只是部队服役期间不视为缴纳社保,不享受地方视同缴纳社保在计算养老金时的优惠政策,但起算之日以入伍之日起算,因为服役期间的社保费用在退役时予以结算并移交安置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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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8 09: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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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人的军龄不能和在地方缴纳社保的年限累计,按在地方实际缴纳社保年限计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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