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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9 17: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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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F5 A- e$ b w- [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4 K; r; r1 F; \( a0 k$ e
所以,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作为妻子能够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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