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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转发一个自主择业干部的文章:中央文件没有取消,自主择业身份已经“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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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0:44:5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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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近几天《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了,本不打算再说什么,除了每天的诉求,还有其它的事要做,但看到那些歪理邪说,还是抑制不住内心的惆怅和愤怒!有一句话说得好“丑媳妇也得见公婆”,话虽如此,但媳妇美丑倒不重要,如果心地善良、贤惠孝道,亦能得到公婆的接纳和认可!如果容貌丑劣且又心如蛇蝎,不用说公婆,就是亲娘也不会讨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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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形容文章条文言辞之美,用行文流畅,辞藻丰润,情理合宜,有容有物等来喻之,此为美也!反观《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不但美意全无,更值得商榷的是作为本应严谨的法律条文,反倒给人的印象就是四句顺口溜:“政治站位不高,行文模糊混淆,服务理念颠倒,滑稽低级无聊!”,着实让人大跌眼镜!这算不算又丑又恶呢?不信大家可以看看近4天内仅网上征求意见的反对声浪就多达十一万余条,可能突破了历史记录吧?相信后续还会突飞猛进,最后达到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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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禁要问,到底是谁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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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用了《请不要错上加错无故把我们的身份玩“消失”》这样一个题目来行文,是心中有很多疑问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士问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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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5 }- P9 g8 Y+ a' _* v! k第一问:在中央2001.3号文件,以及后续2012.2号、2016.13号等一系列权威文件的规定下,强推2020.21号《通知》给自主择业干部执行合并系数,请问这种下位法(具体算《通知》)违反**法算不算违规违法之错!?请回答正义,请回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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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4 X4 g8 L  U, X9 z. o第二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只字未提自主择业干部,2001.3号文件是不是明文规定我们是自主择业转业干部,2011年《兵役法》也明文规定转业中包括自主择业干部,这是定义我们身份的定海神针!而且一系列的文件以及多年政策执行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再次请问2001.3号文件是什么时侯废除的?《兵役法》失效了吗!?而《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却无任何理由把我们自主择业干部无故“消失”!又符不符合《军官法》之规定?之所以说“无故”,这是不是权利的“霸道任性!”?请问这算不算违规违法之错上加错!?请回答正义,回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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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J) h% Z5 n# f+ m6 F2 |第三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规定对于军官退役主要采取四种方式:“退休,转业,复原,逐月”,而仔细品味其中“转业”的释义,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根本不包含自主择业干部!请问我们去哪了?去了“退休”队伍吗?我们有自知之明,我们除了近三十年的同志近似退休,绝大多数同志年限不够,我们没这个“资格”。在这里还要顺便强调一下,之前有“好事者”说我们争取系数并要求与退休相应,目的是要和退休比待遇,请不要无事生非,偷换概念,请闭上你那张臭嘴!只有一句话:“请按文件规定落实我们的身份和待遇!”;既然不是退休,那是复原吗?显然不符合我们自主择业干部的性质,不必多言!那难道是“逐月”!?说句心里话,我不知道“逐月”是什么“东东”,恕我孤陋寡闻,至今我没能从任何我国正规文件和法律规定中见到该词!尽管说不破不立,但先破才能后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你可以有所谓的“逐月干部”,但只适合后立的同志!而对于我们先前选择的自主择业干部,因为你没破除先前的法规文件,而此法规文件对我们的身份待遇仍旧绝对有效,按照《立法法》“法不及溯往”的原则,后续侵犯权益,减损待遇的一切文件无效!换一句话说,“逐月”对我们自主择业干部你还真不配,因为你没这个资格!你有资格的条件只能是继续延续我们的身份和待遇,或者变得越来越好!否则,在如此情形下,如果谁要是抹杀了我们的身份强行实行,请问是不是知法犯法,错错之错!!!?请回答正义,回答法律!. p1 w+ t* Y* }  \' l0 c

- U. r  P$ L! E第四问:我的标题里面用了个“玩”字,这个字用在此处我想大家都明白,此为玩弄“技俩”式的,心不在焉的,小儿科的等等之意,《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规定违反治安恶劣即可对我们处罚并降低或取消退役金,我请问你抛弃以前的法律规**定如此恶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是什么?有没有可操作性?能不能经得住《宪法》、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更有“许许”之流指责说“我们想要当特殊公民,指责法律为枷锁,还大言不惭地指出,你尊重法律还怕什么?”,所谓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你说这话如果不是昧着良心说的,那我问你,同样是干部身份,同样是平等公民为何我们违反治安就要惩罚并降低或取消退役金?是优待尊崇还是打击惩治?如果如此那是不是意味着你们也必须按照违反治安处罚条款取消公职身份或扣除或停发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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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cysz + 2 和迫害污蔑自主干部的黑恶势力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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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在哪里 + 5 是!
南山老六 + 1 骂人的跟贴也推-荐给大家?
miaoshao1975 + 2
二十年风华 + 5 说的好!!
手机用户hK90622 + 2 好,说得好,加油!
手机用户Jd20333 + 2 期待您的更多精彩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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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98683 + 1 共识共鸣群情激愤
老军自 + 5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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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9 16:15:4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一句话就可以,”原自主择业干部按原政策制度落实相关保障。”8 C0 A, K! X' m5 k
强烈要求,保障法加上这一句,拜托各位自主择业同仁,给人大提意见,晚了就完了。退步的阴谋就得逞了。
" x& Z4 y& x" G" h3 Z  F不但自己提意见,还要发动亲戚,朋友,家人提意见。我做到了,尽力了。我19岁的小孩都提了。

点评

去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30 08:11
发表于 2020-6-30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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