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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08: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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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退役军人保障法》二审修改意见和二审稿全文出炉,比较蹊跷的是相关内容没有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步审议的其它法律案一样,在全国人大网站立法征求意见栏目进行公布。0 C3 q! F* E2 }9 m( P
或许立法机关有自己的特别考虑,毕竟《退役军人保障法》一审稿社会反映强烈,参与提出意见的人数和建议数相继都创共和国立法之最。6 C p S$ ~9 y- o" c5 j0 m l
无论是相关利益群体有意为之,还是有关立法起草部门不听取民意所迫之下的无奈之选,这都值得立法者、执政和行政者深思。
- u: n# j/ R. r' i! X近期又传出全国人大立法部门正在各地就该法“二审稿”调研,向地方人大、政府机关、部分现役和退役人员广泛征求意见,笔者希望这是一种立法谨慎,而不是关门立法、掩盖相关群体声音的征兆。
% y0 L( n" z/ }. }/ W# r8 `然而,勿庸置疑的是,只有取得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最大公约数的立法,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就《退役军人保障法》而言,就是要充分考虑各相关群体的合法利益保障诉求。& z2 l' e* P0 ^6 W- G8 w9 L# j
其中,反应强烈当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群体。按照二审稿修改意见,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7 x9 ?+ X, a% r. [
“退役军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按照现有的政策看,其包括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退役士兵,而转业干部又区分为计划安置转业干部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则包括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供养终身四类人员,另外还包括复员干部以及历史上不同兵役制度时期的复员建设军人、转业和复员的志愿兵等。
9 l0 e3 Z& T" x( B1 q3 |. `以上每一个群体都是退役军人,但各自都有自己不同的专门名称,把“自主择业”群体单独摘出来以“退役军人”的称呼泛化概念,笔者无法猜测是为后续动作有意为之做铺垫,还是立法起草者的无意之举,但之前退役金打折已切过一次“香肠”,这也让人不得不怀疑“切香肠”战术是否会继续下去。" I5 @6 j4 D. V+ c! k# L `
身份的确定与待遇保障密切相关,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称呼有其特殊的身份定位和政治属性,如此修改不但挫伤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尊严,更关其根本切利益。
$ F4 P# y4 N+ x! q G/ K' W6 ]尊严是人的基本权益,没有尊严何谈”尊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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