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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地道云南人 于 2021-1-8 16:18 编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 疆生产 建设兵团 退役军人 事务局、财政局: 为规 范优 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 金使用管理 办法》 等规定, 经研究决定 ,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全面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 全面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是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迅速动员部署,精心周密组织,统筹推动优抚对象资格确认、数据核查、资金下拨等工作,为实现抚恤补助资金按 月发放打好基础。 二、优化发放流程。按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 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严格落实 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按 月兑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精简发放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 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 三、加强联动协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 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优抚数据动态管理。进一步健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研究更 加科学合理高效的发放方式,实现优抚资金发放全流程可追溯、可监控。 四、做好督促检查。要指导各地规范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 作,对未实现按月发放的地区,要深入分析原因,建立工作台 帐,提出落实方案,限期督促整改。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抚 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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