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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02年的自主择业干部,去年办理了社保退休,分享一下自主择业干部入伍前工龄是否可以计算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处理结果。# w6 i* N) |$ W) i
1、社保退休金核定时,人社给出的结论是自主择业干部入伍前工龄(含上山下乡)不计入社保视同缴费年限,依据是人社部、财政部、总参、总政、总后联合签发的文件,后财【2015】1726号文的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1 J! Z; y d0 u: K6 e( l+ S
2、入伍前有工龄的自主择业干部都清楚,自2006年起,入伍前工龄也不再计入退役金军龄工资,出现了自主择业干部入伍前工龄既不计入退役金也不计入社保的问题,这个问题当年不突出,近两年随着自主择业干部陆续达到退休年龄,凸显出来。那么症结在哪里?7 R( R6 k% W' q7 v
3、对照政策文件,中发2001年3号文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和国转联2001年8号文第五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将这两条结合起来,结论应该很清晰,自主择业干部入伍前工龄应与部队现役干部入伍前工龄计入军龄工资一样计入退役金军龄工资,社保年限从退役后在当地就业实际缴纳社保费开始起算。
3 {1 f% Y, Z L3 @9 ~: o4、当前人社部处理自主择业干部社保退休的依据文件[2015]1726号文的规定与国转联2001年8号文的规定完全相同,反倒是2006年起,自主择业管理系统实施的自主择业干部入伍前工龄不计入退役金军龄工资的规定违反了中发2001年3号文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退役金参照的是安置地同等职务等级的部队现役干部,军龄工资是100%不打折的。所以退役前后一个月的军龄工资应该是相同的,举例来说,某入伍前有工龄的军队干部2019年自主择业,安置地与其部队驻地相同,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首月退役金的军龄工资应该等同与其转业前一个月在部队的军龄工资,即退役金军龄工资=军队军官军龄工资=(入伍前工龄+军龄)*军龄工资标准,实际情况是,自主择业干部离队时部队依据总后文件开具的部队工资介绍信仍旧是军龄工资=(工龄+军龄)*军龄工资标准,但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却按照内部规定重新核定为军龄工资=军龄*军龄工资标准。
" g" U, v, `! [9 H |5、问题溯源,2006年地方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工龄工资,但随后的2006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并未取消军龄工资,军龄工资的规定没有变,还是军龄工资=(入伍前工龄+军龄)*军龄工资标准,只是军龄工资标准从原先的1元调整为10元,问题出在2006年相应调整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的时候,国务院军转干部领导小组在人事部的主导下,在调整退役金文件国转联2006年6号和7号文中错误的将退役金军龄工资定义为军龄工资=军龄*军龄工资标准,背离了中发2001年3号文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且在后续的历次退役金调整时,这一错误都没有得到纠正,延续至今。题外话,虽然地方公务员2006年起取消了工龄工资,但工龄在公务员退休待遇核定时仍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 ~9 A, L! [" b6 o9 Q. k6、问题的解决方向,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提出合理诉求,请求拨乱反正,回归到中发2001年3号文三十八条的政策规定上来。" O( w; f) A#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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