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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9: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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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转联[2006]1号】
$ Q8 k+ t0 C$ T' P5 T (二十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它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 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f& }4 x6 U2 {* Y [
(二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 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W) w" @& o2 m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8 l6 u! ?/ I" z2 Z
$ t9 U3 u" m# e; C+ X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 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H9 r9 o3 g q)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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