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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自主择业和退休干部待遇对照表 | |
序号 | 项目 | 自主择业 | 退 休 | 区 别 | 文 件 | 举 例 | |
1 | 工资待遇 | 退役金,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数:正团70元。 | 退休金,军龄(工龄)在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5%;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每年定期增资基数:正团70元。 | 1、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起点为本人原工资的80%,退休干部为85%。2、自主择业干部工资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退休干部没有。 | 国转联(2001)8号、9号,(2006)6号、7号(2009)9号文件 | | |
2 | 自主择业补助费 | 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 无 | 退休没有 | 总政、总后(2001)政干字第49(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 | | |
3 | 生活补助费 | 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 发给本人4个月原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 两者差异较大 | 总政、总后(1985)政干字第488号文件 | | |
4 | 安家补助费 | 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 城镇安置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原工资;农村安置的,一次性发给8个月本人原工资。 | 两者差异较大 | 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42号文件 | | |
5 | 住房补贴 | 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行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沈阳市:住房补贴=退役金×13% | 无 | 退休没有 |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 | |
6 | 交通费 | 无 | 每人每月140元 | 自主择业没有。 | | | 4 y4 h! Z; X2 B z: q0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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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保障 | 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在部队缴纳年限视同地方的连续缴纳年限。沈阳市:市、区缴纳退役金总额8%,个人承担本人年退役金的2%比例。 | 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医疗费个人承担超过2000元的实行二次报销、由财政按90%比例予以补助。 | 自主择业干部没有退休干部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2000元的实行二次报销。自主择业没有。 |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 | |
8 | 服务管理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管理服务工作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没有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的由同级军转办直接承担;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 地方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设置、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即地方政府干休所负责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 管理部门不同 | 中发(2001)3号、中发(2007)7号文件 | | |
9 | 就业经商 | 1、安置地政府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上招聘录用人员时,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干部占企业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视情提供低息贷款。 | 无 | 退休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 | 国转联(2001)8号、中发(2001)3号文件 | | |
10 | 出国定居 | 经批准因私出国(境)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转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继续支付退役金;在国外定居的,其境外医疗费自理,住房补贴停发,死亡的,军转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 出国(境)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国外定居的,每半年应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继续支付退休金;死亡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 待遇基本相同 | 国转联(2001)8、9号、(2006)1号,劳人劳〔1982〕42号文件 | ; | |
11 | 抚恤丧葬 | 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符合规定的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 抚恤金标准不同,自主择业干部标准是退休干部标准的1/2。另有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 | |
| 说明 | 1、表中所指正团职上校干部包含相应职级的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2、所指退休干部系指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3、退休干部有些由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的经费未列入,如:福利费、公杂费、差旅费、机动费、政工费、卫生费等。另外发给退休干部本人电话补贴8元/月、防暑降温费240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年等,未列入。自主择业干部没有。4、“去向安置”、“养老保险”、“滞留处罚”等项目未列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