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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2004〕后营字96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一段,总后勤部称,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第八条之规定,2004年起军队自建经适房,不再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总后审批,批文抄送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按77号文件要求,执行总后决定,将军队自建经适房纳入地方经适房年度计划。77号文件,代表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是中国境内经适房政策最高权威。在国家(2004)77号授权予总后的同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驻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才有资格购买经适房”。总后(2004)96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服役最高年龄3年以内的正团职现役干部才可以购买经适房”,这当然是“符合安置条件的现役团级干部”。北京,符合安置条件,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配偶随军取得当地户口满4年,或者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配偶为军队干部,未婚与离异干部,比照同级别干部随军条件——本人在北京工作满4年。个别单位限制未婚与离异团级干部购买经适房,是违反党中央,中央军委,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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