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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17: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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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中发 [2007]8号】
) P9 L& R: Q. a' `6 D" ~+ h四、调整部分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 j! n' t( \' ~4 A! D0 Y' Z/ x
(一)在 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 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 有关规定确定o6 g- Z- [; W5 F) A9 i# s9 Y' x) A* Y7 Q7 w9 l' x& S8 |. X9 H; y( W
(二)夫妇 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C0 {$ ~3 p8 j2 S4 E
(三)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 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舍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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