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5-8-19 12: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 国转联8号】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m0 F J" B& p. i5 a7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9 N- X$ B3 u% ~, I$ T( m. i6 V。, g$ c) M& m; ?, y$ _5 i
中发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以干部转业时的工资标准核发。
- R% V/ J1 A. }& q2 F7 u1 {; O
0 @2 M' O& V( X0 u) V$ A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时的工资就是转业当年的12月份工资,补发转业费、工资、医保、房补等理所当然!
' t3 T* _8 a9 q" L2 h% f$ v0 a8 a% R. [& \* f
严防有人偷梁换柱!所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时的工资i标准是3月或7月“都是不成立的!试问全国15万自主干部,哪一位干部的退役金是按照3月或7月的工资标准来核算和移交的?全部是转业当年的12月份工资!无他!
! a! u$ p' p0 q6 e(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