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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我国就业形势、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及个人需求情况来看,士官转业安置难的现状很难改变。为合理有效做好士官安置工作,打消后顾之忧,建议将士官安置政策以货币化安置和退休安置政策为主,转业安置为辅的原则实行。 (参照上文)对未达到40岁的士官采取货币化的安置政策,即发放一次性大额的退役金。对于货币化安置的,也不能无情一次性地买断。除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外,还应该按照本人退出现役时的工资,并按照退役年限按百分比逐年减少发放的方式进行补助。例如:满16年的第一年给予原工资的60%补助,第二年给予原工资的50%补助,第三年给予原工资的40%补助,第四年给予原工资的30%补助,第五年给予原工资的20%补助的递减方式发放,第六给予原工资的10%补助的递减方式发放,直到停止发放。 对于一次性退役金增发部分发放标准,按照军龄满16年以上的,从第17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激发基数的1%。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照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现阶段,对未达到40岁的而服役满12年的士官可作转业安置,以后逐步走向货币安置和自主择业以及退休安置的道路。 40岁以上士官退役可选择自主择业。标准:除发放一定退役金外每月还可领取原工资待遇50%的工资;同时对于没有达到退休安置的,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退役金(同上)。 达到国家和军队规定年龄的退休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军官的相关标准执行。 3、福利制度 一是要大幅提高工资水平,充分体现士官在不同岗位上的劳动特点。由固定工资向固定工资+激励工资模式转变。在原有基础上,增设士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提高军龄工资、提高岗位津贴等一系列津贴补助,以拉大军衔等级、服役年限等工资差距,使专业技术精、工作责任心强、服役时间长、工作岗位特殊的士官工资普遍高于一般士官,克服“干长少短没两样”“干好干坏差不多”的情况。二是要完善定期增资机制。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指数,定期调整工资收入水平,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一致、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三是强化奖励工资职能。 4、配套制度 休息权益。驻地已婚士官轮流回家住宿制度的实行给士官家庭带来很多便利条件。然而,随着士官职业化的深入,符合“串休”条件的士官比例将逐年增加,士官平均年龄也将逐渐增大,应进一步完善士官休息制度。正常工作日已婚士官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由部分单位担负值班任务,不担负值班任务的单位,除留下必要值班人员外,其余已婚士官均可组织回家住宿,值班单位采用轮换制。 户籍问题。军人子女申报登记户口时规定可以登记到军人入伍前所在地,如军人父母户口变动的可以根据军人要求落户到军人父母户口所在地(因为在军人转业、复员后落户的时候,可以落户到父母变迁后的所在地,如果提前进行落户,避免军人转业、复员后又要将子女迁到该地区,有效的减少一些繁琐的程序)。同时,对军人入伍前的户口不予注销,建立军人专属户籍,有效的避免因为户籍问题带来的纠纷和权益缺失,可以方便对军人亲属的优待和照顾。而且还可以减少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后需要重新登记户口造成的资源浪费。 随军条件。从目前来看,经过几年来的适行后,放宽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四级军士长或者服役满13年的家属随军条件可全面放开,驻高山海岛等艰苦地区的上士或者服役满10年可适当放开。 分居补助。以是否分居为前提发放补助,不得存在歧视性现象。 特殊待遇。四以法律形式明确士官享有“特殊”的福利待遇,如低息贷款购房(或福利分房)、家属随军随调、子女就近入学、优惠医疗等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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