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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4: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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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3号文件的曲解,认为永远的基数80%,虽然我们希望如此,但文件却不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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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F8 I, t3 f! Z) P# c9 ~9 ]
2 d$ p! U: a/ A文件给出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因此已经预计了降低的可能,所以文件给出了调整的条件:
, S+ `, x0 }8 f) r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8 i* K" M: w q3 ~# E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 N5 Q* L; z, X7 X+ [( m从而保证不会低于安置地同职级公务员退休金水平!
# S! R1 u& ?7 F+ z5 R& |预期可以从早期公务员退休金水平来例推,别在整地让人家说老自没文化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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