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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9 11: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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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9 d. X# y+ L0 _+ \7 L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 w/ \5 {* D( }% Y3 K* @3 W(注:2016年“撤并降改移”单位的转业干部范围为截止3月31日调整组建的有关机关所涉及单位的转业干部及其新编直属单位的转业干部,是否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需上报军委有关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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