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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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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9 ~7 ]& g% I! c/ W8 g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军转,张为臻博客。该税收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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