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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8 t$ O' I+ ^8 f4 S3 |4 I国办发〔2000〕62号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 于 印发 军 队 转 业 干 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规定:
1 r3 a$ g3 e- ]% ?二、住房**保障* v7 J* N$ c3 m- i9 n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b# Q! Q6 Q5 A) J
(四)房源**。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 S/ d4 t" G6 c0 {# j到目前为止,此规定还未被废止。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地方要么已经停止建房,要么有的军转所在的单位(整体)并不提供住房或经适房(如企业)。但根据国办发〔2000〕62号,安置单位“应”为军转提供住房保障,所以各单位还应该提供,如果没有房源的,可否要求单位增加住房保障预算,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如租赁,或自行租赁并予以报销)等方式解决?, z3 U; K; l) d& t( e6 Q8 R' \
因为从法治的精神讲,这是国家给予军人服役的承诺,也是对地方安置单位的规定,各单位应该实行。否则,就是对军转失信。而且,如果保障不了,军转的利益怎么保障? 在现行的法治下,应该是未履行法定义务,军转可以起诉要求实行。% _# R) y. o: x
而且,这些开支,既然国家有规定,应该是可以列支,可以申请预算的。既然可以,而且又不是单位(尤其是拨款单位)和哪个领导个人掏腰包,而且实施主体是安置单位,军转个人又无法申请预算,那么单位为什么不实行,不申请预算呢?- Z. i# H4 [6 F2 ^. s( z% r
现在国家规定,有案必须立。个人跟安置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哪怕是体制内,哪怕呆一辈子),单位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房源,包括建设经适房、申请预算租赁房源等),是否可以起诉单位?
. h8 y( M) h a; ^/ u/ U若真是,大家还起诉吗? 尤其在北京,房子这么贵、生活压力太大,没有住房保障,自己租房,一个月,至少半个月就白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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