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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1日,鲁卫政法字【2016】7号对济南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首先感谢省卫计委的领导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争取了独生子女奖励,排除各种阻力做了很多工作,费了很多心血。但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城镇其他居民范围(参照农民标准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 R, e* b6 F4 k7 \
我们不能接受,因为这种身份定位不准确、不合理、不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全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坚决不接受。- d" A; [/ y4 R; J) m4 @" u) G
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 ~. D8 L/ J$ R& m/ l
根据中发[2001]3号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 d; A; S8 S* b) r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经济待遇
5 T7 S0 x, G0 j7 C( Z& g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第四十条“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目前我们的住房补贴、取暖费,医疗保障都是参照同等条件济南市公务员待遇标准执行,且由地方财政支出。
% P M7 n% C" _6 a) s7 _三、国转联[2006]1号第十七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独生子女费是按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办理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也应该与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保障一样享受机关公务员标准。为国防事业献了青春献子孙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为减轻政府安置压力放弃了安排到党政机关的职位,如果不选择自主政府就得安置相应职位,这样已做出了很大牺牲,再让放弃政府给予的应得的经济待遇,我们坚决不能答应。
f- r1 @( Q; R6 B: `; D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政治待遇上是党和国家干部。在经济待遇上不低于同职级地方退休公务员的水平。省卫计委在确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城镇其他居民范围,这样界定的政策依据不明确、不合理、不公平,这种定位不仅是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感情的极大伤害,容易引起这一群体人员的思想动荡,给社会和国防建设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利于以后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给当前军队体制调整造成不利影响。! l4 w, o8 B+ K$ H
建议:撤销鲁卫政法字【2016】7号文件。经过卫计委、军转部门和自主择业代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充分讨论研究,拿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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