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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9 1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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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西北军 于 2016-10-29 13: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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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全文8 E# Z: k+ E8 a" b+ U% n
& i8 O" l+ {- l5 p) X5 o$ e% A4 ~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 v# a. u. p- G6 k- [4 X! n- H 一、党费收缴
) B5 d+ ]0 _0 H3 Q9 F' ^; q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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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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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_' k) R3 B% v-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 k1 X+ a5 Q, b. @" ^. F& u& g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 \7 G- B, ]' b7 S( b& W4 k# j9 e! @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 A: ] O( y$ W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 U1 }2 [( l% I6 T( w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 a0 G; R' a9 l# |2 e. M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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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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