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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王荣学(2199741348) 17:45:28
1 u% W( a) t4 _“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军队人员,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所购住房允许保留,购房人不得再购买军队房改房或再或在同一城市住用公寓住房;不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所购住房原则上应当腾退,”这是今年7月3日中央军委下发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话。这句话间接说出“转业干部自购的商品房不在清理范围,若未享经适房就可以住部队公寓房或购买部队经适房”,可否依据这句话向上反映清“自购商品房”是错误的、非法的,需深入思考研究。“军队人员”包括转业干部,依据是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界定,包括转业复员干部等六类人员。去年清商品房的依据是房清【2009】5号第八条“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购买了房改房、商品房或承租了其他住房,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但此文件第四条对“商品房”的规范解释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房”,实为经适房;还规定“军队人员自购的商品房,不列入清理范围。”依上述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界定,转业干部自购的商品房不在清理范围。部分部队包括我原部队,宣传房清政策时,将房清【2009】第四条刻意删除,断章取义,任性扩大范围,破坏了清房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与军委的清房要求不符,偏离了法治规轨道。最近,部队下发的清房依据文件中,已将广受垢病的房清【2009】5号文件悄然撤下,已间解说明,自购商品房清错了。据了解,总参、北京卫戍区、国防大学、火箭军、武警、北海舰队等均未清自购商品房,北京卫戍区、北海舰队、武警等还将转业干部经适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调换到标准后才清退,这才是严格落实军委清房文件规定,合法合清合理。; r' i5 |9 V1 F2 e3 v
转自西**同9 R- c! f: b& U8 B"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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