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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419019668 于 2017-1-19 21:28 编辑 2 k: q- y. ~; j0 c
9 l8 j5 e+ n4 Y6 w+ W K最近,认真系统地学习了自主择业的一些文件:为避免空洞,以广东为例,作一些系统性客观性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 L* o; }+ r$ V( g 自主择业有关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发 [2007]8号、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军转[2001]324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国办发[2000]62号_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粤建房字[2005]150号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文件(其中,一些调资的文件略)
- C+ R" l3 `2 {- [关于自主择业最主要的有这和几个问题:2 F& O6 N( l$ {) A" F' a9 b; P% R
一是住房补贴问题。国家的文件明确规定,未享受房改的,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但这一条,基本上地方政府没有执行。原因分析:三号文件是2001年制定的,当时地方住房公积金尚未大规模流行,还有住房补贴一说,后来开始规范以住房公积金为主,住房补贴为辅。三号文件的迟迟未调整,使地方政府偷换概念,变相不执行了。目前,执行得比较好的是北京、山东、贵州等地,经济最发达的广东反而根本不执行。奈何之?3 G6 X1 F3 J7 S' u# J' O% E
二是自主择业差额补贴问题。广东省文件明确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但这一条,虽然广东省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去掉了“可以”二字,但几乎所有的市都不执行,珠海市仅在2014年前执行过一段时间,但随后就按“一事两种办法,一市两种办法”取消了此项政策。由此,产生了军转干部不愿自主的结果(自主比例占转业人数不足5%)。相关数据网上已有,不再傲述。
/ V4 y) |$ D, C1 n6 {! y3 X6 _三是节假日补贴问题。只在大部分城市有此项,一般是四大节日各500或1000元。部分城市未执行。有些地市像征性发200元,500元的。不一而论。% \& S! V( P* J9 Z7 e7 Z" y
每当与军转办领导聊起地方政府安置如何的困难,但对自主择业的几个关键问题,都解决不好,何以谈给军转信心!政策的落实、执行,对于地方政府减少安置压力是明显的,但当权部门尸位素餐的做法,使得所有自主择业的干部都得认真考虑,或者说,“自主择业,想选择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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