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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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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才是自主干部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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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主择业有关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国办发[2000]62号_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以及各省市出台的一系统住房类保障办法。目前,自主择业干部住房保障问题,才是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6 `+ m4 s5 i+ N: }$ J/ o, E国家上述文件明确规定:未享受房改的,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但这一条,基本上地方政府没有执行。原因分析:三号文件是2001年制定的,当时地方住房公积金尚未大规模流行,还有住房补贴一说,后来开始规范以住房公积金为主,住房补贴为辅。三号文件的迟迟未调整,使地方政府偷换概念,变相不执行了。目前,执行得比较好的是北京、山东、贵州、辽宁等地,经济最发达的广东反而根本不执行。真的无可奈何之吗?. P. q& ~# r, O
每当与军转办领导聊起地方政府安置如何的困难,但对自主择业的一些关键问题,都解决不好,何以谈给军转信心!军队转业干部牺牲去公只岗位的权益,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对于地方政府减少安置压力是明显的。地方政府理应感觉得到,但有些地方当权部门有意不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特别是关于自主干部住房保障类文件要求,其做法只能导致待转业干部以后“不愿、不敢、不能”再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已选择自主的干部可能会为自己的正当权益持续的上F(访),有理、有利、有据地反应问题,这些与不利于社会和谐无关。; K" w0 N* ^; H' _5 K' ]8 l: D/ k( j
9 D+ b! y, T+ | [6 B, Q. h1 C 自主战友,如果你所在的地市出现这样的问题,你会置之不理吗?愿做一龟缩之人,不过问时事?还是据理力争,寻求解决途径。积极和消极的两种态度,代表两种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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