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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予以了规范,并提出了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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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 {0 S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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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 V" |: t7 Z: T0 g' k/ j/ x 二是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在资金扶持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 \1 m7 o/ H( ]& o6 W0 B
( A. p/ N5 r, @$ {3 N# q9 r 三是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7 A- j# j- H+ \'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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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细化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服务措施,《实施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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