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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4: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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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范围的通知
" i, x9 L+ |+ ]* v/ \8 r5 Q国转办联〔2007〕1号(2007年8月14日)5 G! K8 o9 N) [- a" x1 z
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批准,现对《文件规定》(中发〔2007〕8号)“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7 y7 l/ L4 c7 o) |3 c一、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 m, ]* v8 a1 {. R X) P/ u6 [
二、特殊岗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相同,系指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 w7 i+ g8 ]! q" i) [/ C9 b7 ~三、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以累计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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