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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d- i$ t- s 充军顾名思义就是充作军前效力,由明代于需要防御北元以及其他游牧民族南下,明朝在北方设立了大量的卫所等军事堡垒,所以此时充军的重点多为宣大、辽东一线。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是被判充军的犯人,在大理寺审查完毕,将卷宗交付给刑部十三个清吏司中的陕西司登记造册,重新编排后,发给管理该犯人的百户领去充军。在当时北方的犯人多充军于云南、四川等地,而南方的则交付于当时的北平、大宁、辽东各个卫所,随后又增设了发往极边沿海、瘴疠等地充军的条例。+ q. J8 ^6 J$ y' M5 R9 m8 Z
充军在明代甚至比流放还要严重,流放在明代还可以减刑,但充军之法事关国家安全,所以一旦被判充军,就是终身在卫所效力。除此之外还有永远效力者,乍看下来终身与永远是一样的,但实质上永远充军指的就是犯人死后由其亲属接替,如此不断循环直到永远,与国同休。并且朝廷每年都会派遣御史前往边境清军,逢缺必补。甚至有的人家已经绝户了,但在充军名册上的名字还没有被注销的,他的空缺就会由官府派人将他的宗族、里长或者是临近村子的人抓来填补缺额,“鸡犬为之不宁”。
( ?( S9 h# m. h" W: b) v 后在明朝嘉靖年间,有御史周时亮、胡宗宪感于充军之苦,分别请求嘉靖皇帝同意用银两赎减充军的刑罚,但却被朱厚熜一句“岂可预设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冷冷的挡了回去。等到万历二年的时候,给事中严中和进言,请求皇帝将永远充军免去,但万历皇帝“皆不准”,一直到最后,才下令已经绝户的充军人犯,可以不必再抓捕其乡人来填充。本来作为流放补充刑法的充军是次于死刑的惩罚,可结果却成了祸及家人的恶事,而且充军之人前往卫所的衣装、资费全部由家人负责,甚至在明朝亡国之后,清朝统计户籍的时候,这些永远充军的后代依然存在,“刑惨莫过于此者”。
* t2 z( s, D+ A到了清代之后流放与充军也渐渐融合为一体,而且由于西北和辽东的统一,清代流放与发配的地点也变得更多了,但也正是因为地点多,所以管理制度也很混乱。乾隆八年,刑部编辑了“三流道里表”用以按照里数和地点安排流放去向,到乾隆三十八年,兵部又为充军编辑了“五军道里表”,“凡发配者,视表所列”,所去地域也变成了尚阳堡、宁古塔、齐齐哈尔、黑龙江、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而为了区别明朝,清代也将充军流放的罪责只限于罪犯自身,不再祸及家人、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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