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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22: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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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保障* C h, ?5 x8 X; h. |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9 N$ ]6 B9 g, R- v% i2 i D (四)房源**。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房源。所**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0 ^: u7 r+ @. c0 X6 Q& a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4 q% Q$ U( k% j: m4 j; E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L# [9 A" ?/ t' D, L1 g- n9 a+ g# S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买现有住房。/ G' b- |" x& c4 X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4 ?5 X2 E) P0 n8 X2 T: @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1 N5 H; k+ c% g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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