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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22: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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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保障
) l; S% k# {6 V! F" ?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I5 ]3 ^: [, w7 O1 N
(四)房源**。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房源。所**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6 i6 J+ b4 ]; F u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9 y5 B( O( x& U$ j, I6 Q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 ~3 M6 F5 T1 m1 O/ S9 q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买现有住房。" v9 D- D, w! A. ]) L! e/ ]! N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6 ^5 o- K) {! n) _$ l/ e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1 J8 X* T& s- l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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