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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8 07: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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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n( u! p" X9 n: g
担任师、团、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的方式安置。
+ q3 {# f% e% b a& F; P6 q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R* F$ ?1 |/ j' M* V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4 @+ \! r2 h. h4 I4 _6 `8 ?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 w& z9 l* A& q$ r; F. p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2 o: ^+ ]- X! `, |$ }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D- h9 L- U- O0 b0 Z; E7 L: K
(1)自主择业的;
- X4 H( ^% v5 l4 r( M+ K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 a$ k4 {% X# B" E: e
(3)因战因公致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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