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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天满仓 于 2019-3-12 18:28 编辑 ! \4 F) H# x+ R/ X6 {5 F( v+ B6 g1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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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政策实施以来,最初自主人员经费跟军退一致,抚恤金为10个月退役金全额,丧葬费为12个月退役金全额。然而,在2004年和2011年军退及国家工作员两次做了调整之后,自主人员的两费却还是按老标准执行,这到底是上面的遗忘还是懒政?个人认为应该是另有原因。 首先,请看小表:
军退和国家工作人员现行标准:1\烈士和因公牺牲抚恤金都为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丧葬费为12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2\病故抚恤金都为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丧葬费为12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自主人员的现行标准:1\烈士抚恤金都为40个月的退役金全额,丧葬费为12个月退役金全额; 2\因公牺牲抚恤金都为20个月的退役金全额,丧葬费为12个月退役金全额; 3\病故抚恤金都为10个月的退役金全额,丧葬费为12个月退役金全额; 从表中看出,同级别人员在不同的地区基两费与国标的比较发现几个问题: 1\自主人员在烈士两费比国标有多少有少,无艰补的少约25万,而随着艰补的增加差距慢慢拉近,然后反超; 2\因公牺牲的无艰补的少约45万,随艰补增加差距拉近,但差距始终约在20万开外; 3\病故的无艰补的约少3.7万,但随着艰补的增加快速拉近,然后反超,艰补为100%的反差额就达到近八万,平衡点大约在26%,但因个人退役年份长度,基本退役金占比变化,这个平衡点会上不断上移。 从这表看出问题了: 1\如果改成和退休一样,艰补高的地区不多反少,但这又少不得,为什么?因为三号文件第四十一条已经确定了40到10个月退役金的抚恤金和12个月的丧葬费。这白纸黑字可就难改了,要改也只能比以前好,不能比以前差,方有认可度,何况,艰补边远地区本来就是政策照顾的对象,好多退役没几年的同志就先行离开了大家,再在这上面减少照顾怕是不是政策的本意; 2\如是不改,那么无艰补的自主人员就有吃点亏,特别是因公牺牲的就要吃大亏,而且全国无艰补的覆盖面更大; 这种伸腿踩了爹缩腿踩了娘的境地让管理层处于两难局面,所以,要思其变也得从政策的可行性上下功夫。 本人认为,造成无艰补地两费落差大的主要原因是国标上的年收入的20倍和2倍的设计没有照顾到自主人员,本来以前的22个月全额和52个月基本相距不大,再落差一个2倍或20倍的全国可支配年收入就相差甚远了。 建议: 自主人员的新标准: 12\烈士和因公牺牲抚恤金都为20个月的退役金全额加可支配年收入的20倍,丧葬费为12个月退役金全额; 2\病故抚恤金都为10个月的退役金全额加全国可支配年收入2倍,丧葬费为12个月退役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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