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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规定的**,旨在畅通公务员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同时也给诟病已久的军转干部降职安置问题带来了一线生机。许多已转和待转干部都在询问: 今年转业安置的军转干部,能否按照部队职级对等套改公务员职级?那些已经转业安置的干部,因为当年是受到过降职(级)安置的不公正对待的,能否利用这个契机拨乱反正,重新按照部队职级套改呢?甚至那些已经在地方退休的干部,在按照新职级套改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又能否根据其被降级的损失程度,作出利益上的补偿呢? 这些问题,相信都是广大军转、待转干部群体广为关注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日益临近也变得越来越迫切。 但是对于这些疑问,有关方面目前只给出了语焉不详的原则性解答,比如《规定》是这样说的: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但是,这个“有关规定”又具体说的是哪一个规定呢?难道是为即将**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留有余地?然而,《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时间又明显赶不上6月1日的新《公务员法》了呀!人总是习惯于对未知的情况充满不安,所以此时许多军转干部的期待和焦虑心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2. 要说国家**的军转安置有关规定,具体到职级和工资待遇这一块,最新的文件是国发[2008]8号文件,文件指出: 2006年度及以后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应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这个文件,可以说规定得非常明确而具体了,然而实际却是各地在执行起来五花八门,国家机关和大的省市落实得好一些,大多对等职级安置,虽然职务上多数是降了的但地方编制确实有限,多数人也都能理解,至少收入不受太大影响就算了;但在有的地市,却不但无法保证职务,连职级也被降了,因为考核奖、车补等是根据职级岗位确定的,所以这些军转干部尽管基本工资没有降,但总体收入确实受到了损失。 3 Z9 @2 u/ \: z+ z4 l: `* d+ f# p
3. 军转干部降职安置,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之下党政军干部实行交叉任职,那个时期军人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地位都比较高,因此基本上是平职交流对等安置的。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85年大裁军,军转干部数量太大,地方受编制限制一时无法安排,当时的邓公让军人再次发扬了牺牲奉献精神,服从了改革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这才有了“降职”安置。但那时的“降职”,还只是明确职务不再对等,也基本上是降一职,其职级是不受影响的,正团职领导职务转业一般安置县处副职,仍享受县处正职的待遇。 后来开始政府机关改革,编制缩减,结构性矛盾和军地利益矛盾凸显起来,于是军转干部不但按惯例降职安置,甚至连职级也开始不对等起来,其对应的收入、住房、医疗等待遇也随之被降低,慢慢约定俗成成为今天许多地方安置军转干部的潜规暗则,引起广大军转干部的强烈不满。 最近上海市4名军转干部致市委书记的公开信里,就有被降职降级安置、甚至退休之后仍然未恢复应有待遇的情况证明。列表中王卫、宋伟和杨东进,退休时的职务均为正科级,分别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所对应的地方厅局级副职和县处级副职非领导职务。 序号 | | | | 职务工资- z2 A* W$ w" N+ r& t1 \0 _
层次 | | | 福利待遇
7 C9 r3 ]$ z4 m8 d8 j 职务层次 | 退休待遇" C: ~/ v: I$ \8 S3 q
职务层次 | | | | 专业技术
( M W* m! w0 K$ _. \ 7级 | | | | | | | | | | | | | | | 3 | | | 专业技术
; {6 i* ^1 n3 b6 Q# V9 R/ T: r$ T 9级 | | | 副主任科员 | | | | | | 专业技术
2 _5 r2 H! R2 H2 a3 F 9级 | | | 副主任科员 | | |
, ~. l5 N5 s/ q4 _* k一位军转干部的发言应该是代表了这部分群体的心声:“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军转干部的感情。在部队奉献了许多年,凭着苦干巧干的劲头,好不容易调了一职,转业地方也只是换了一个岗位,却受到降职降级降待遇的对待,他们又没有犯任何错误,难道说是当兵服役献身国防错了吗?”
+ s# C* N5 E# v5 \ 4. 我们讲,其实即将到来的公务员职级并行,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理论上为一揽子解决军转干部被降职安置的历史遗留问题**了契机,就看有关部门的大智慧大气魄了。 有没有正视问题的勇气,有没有抓住改革契机一扫尘霾的决心,有没有从现在做起、在自己手中解决问题的担当,这是无论军地双方都需要具有的大气魄。 这次军转干部与公务员职级的套改对接,希望军内有关部门能够积极站出来说话,哪一部队职级应该对接公务员的哪一职级、至少不应低于哪一职级,军方应该有个明确的标准和态度。不能什么时候都一味强调牺牲奉献和服从大局,事实上他们已经为国防建设牺牲奉献够多,现在是国家从安置政策上进行回报和鼓励的时候了。进了军营的门,就是军队的人,即使他们脱了军装,也不该割舍掉应有的责任与情分。 而被退役军人称作“娘家”的退役军人事务部,更是要肩负起“舍我其谁”的重要使命。实际上,身处改革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当口,正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像军转干部被降职安置这种既有政策性不足又有落实不力的问题,必须也只有依靠退役军人事务部,从顶层设计上加以研究和解决。 纵观历史,我们有过不少次“落实政策”,那实际上都是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以政策对政策所做出的拨乱反正。而拥有这个权力和具备这个能力的,当下必须也只有依靠退役军人事务部。 至于那些属于落实不力,执行上级指示不坚决,甚至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行为,也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不能回避的问题,理应通过加强立法和严格督察有所针对,增强制度刚性,加大惩戒力度,既努力解决由于政策不落实所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也防止在这次公务员职级套改过程中发生我行我素、继续沿袭过去错误做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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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而说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大智慧,首先离不开“三个相信”“三个依靠”:一是相信党对军人群体越来越好的政策道路,紧紧依靠党的正确领导和大政方针;二是相信群众之中蕴藏着巨大的聪明才智,紧紧依靠广大现役和退役军人群策群力;三是相信只要拿出勇气和精力,那些历史遗留问题都是可以逐个解决的,紧紧依靠法治保证和纪律手段个个击破。 在此基础上,我们愿抛砖引玉,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率先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供研究和参考。 对2019年进入转业安置的军转,退役军人事务部可以会同军委政治工作部以及负责编制等的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一个是否可以比照转业时的部队职级以及年限对等套改公务员职级的办法,针对哪一部队职级和年限最高可以套什么地方职级、最低应该套什么,最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操作办法。这样就可以利用政策契机,从一开始就杜绝降职(级)安置的发生。 编制问题,可以考虑计划单列,即由国家**政策,军转安置职级既不受地方单位原有4:1的限制,也不受按照机构等级编制多少高级别职级人员的比例限制。原则上按1:1下编,“人随编制走”,升迁、调离和退休之后编制自动取消。 但其实总的来说,当下的问题都好解决,难就难在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办。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有些是由于政策本身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政策不落实造成的。客观讲,解决由于政策本身造成的问题,难度要大得多,因为很难说制定的政策在当时来说就是不正确的,如果因为事过境迁的原因凡事都要拨乱反正,恐怕许多事情都要乱套了。但由于政策不落实造成的原因,完全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也会降低不少难度。 从这个角度来说,以中发[2001]3号文件、或者国发[2008]8号文件作为历史切割点,有所侧重、有所区别地解决军转干部被降职安置的问题,似乎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为在此之前,军转干部降职安置是国家政策(虽然不是明文的),存在问题似乎也不像2001年之后那么突出,而之后就主要属于国家明明有政策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问题了。 6. 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发[2008]8号文件,都是党和国家的相关安置规定,其中都明确了军转干部的职级与工资待遇问题,中发[2001]3号文件是规定“军转干部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国发[2008]8号文件是规定“军转干部应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因为工资待遇与军转干部的利益相关最为密切,也与即将开始的公务员职能套改密切相关,所以不妨先从解决这个简单问题下手。 有关部门应该先行进行统计和调研,看看违反和不执行这两个文件、被降职降级降待遇的军转干部总共有多少,程度又分别是多少,然后再决定是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之年的2001为界,还是以国发[2008]8号文件所确定的2006起算时间为界,从政策上进行规定,一揽子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在历史节点也即政策节点之后发生的,因为政策不落实导致的军转干部被降职降级的问题,应该由地方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纠正。结合这次公务员职级并行套改,比照当年转业时的部队职级,并参考转业之后在地方晋升之后的职级和年限,予以纠正和恢复。原则上可以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如果当年转业时部队职级比现在地方的职级高,那么以原部队职级为基准“就高”套改;如果现在的地方职级已经超过了当年的部队职级,则以现在的高职级为准。同时参考当前职级的拥有年限,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微调。因此而发生的编制与比例受限的问题,依共同政策计划单列不受影响。 至于已经在地方退休的当年曾被降职降级安置的同志,则主要是经济补偿为主。即同样参考统一的历史节点,凡属在历史节点之后发生的问题,都比照当时应当被根据部队职级对等赋予的地方职级和待遇、以及被降职降级之后的待遇,在历史上总共造成多少收入的差距,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核清后统一进行补发,以“货币化补偿”作为挽回损失的主要手段。同时在医疗和住房方面能解决的解决,不能解决的再补偿一些经济差额。这种办法,相信那些退休的老同志也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 同时有必要提醒一点,如果以国发[2008]8号文件起算的2006年为界,则当时转业的大部分军转干部目前年龄普遍在四十岁到五十岁之间、并且已有部分人员退休;如果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之年的2001年为界,则当时转业的大部分军转干部目前年龄普遍接近退休、并且相当一部分已经退休了。以2006为界,可能花的钱会少些,但落实政策、解决职级的难度更大;以2001为界,有相当一批人已经不涉及职级套改问题,只是需要多花些钱罢了。 何去何从,计将安出?还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和斟酌才是。此文也只是抛砖引玉,肤浅地提出一些解决思路和办法,希望可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更大范围的关注与讨论,群策群力共同解决这个**军地矛盾、影响兵心士气和军人地位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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