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将享受护理费待遇 根据政干[2013]149号《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确定从2013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发放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移交的精神病退休军人,由监护人填写《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并**医院相关诊断鉴定材料,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从2013年1月起享受护理费待遇;2013年1月1日后移交的,经审批后,从移交的第二年1月起享受护理费待遇。目前,军休中心正在进行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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