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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4 12: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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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 L. o7 H. ]" W" o 综合执法类一般三种走向:
( c; E9 A" u* Y& p3 C7 `! r1 v& f 一是法定授权的,整合后,向行政机关转型,由于人数与行政编制控制规模不匹配,这一步会很难,因此,会有一段时间维持。8 R0 I7 ?& E. }9 z( Z
二是安监、劳动、文旅、城建等地方政府或者部门委托的,这部分都是公认的面向社会的执法力量,是行政机关现有人员规模难以替代完成任务的,因此,会继续维持。
8 G5 n" I# O% f d) t' P 三是大部分职责属于服务性功能,只是一部分力量履行执法职责且行政处罚量并不多甚至基本没有的,这部分单位实质是设置不规范,或者地方编制及业务主管部门受机构数量所限临时赋予执法任务,或者为了参公强拉硬扯一些执法职能造成的,这部分会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执法职责划归行政机关。对这类单位,看二个标志:一是是否面向公众;二是具体的执法人员规模,行政机关是否有力量替代。总体上,这类单位现实中并不多,不占综合执法类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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